为切实做好全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审查,加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核工作,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从源头上避免失泄密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和经济开发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或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新媒体
(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新媒体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二)各乡(镇)街负责对本地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结合各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由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五)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科室工作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信息产生部门(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提出审查意见;
4.信息产生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七)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八)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各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二)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细则或执行保密审查工作细则不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保密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三)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网站信息发布
(一)保密审核工作主要是审核提供给区政府门户网站(简称网站)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数据安全,并提出是否可公开上网的审核结论和意见。
(二)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在互联网发布。
(三)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保密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四)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工作遵循“文责自负”的原则。
1.公文类信息:由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区政府办公室时提出意见,注明是否“对外发布”字样,区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在发文办理过程中予以复核,对适合对外发布的公文在发文单上注明“同意上网”字样,经有关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网站负责工作人员负责发布。
2.地方法规、政府规章信息:地方法规由相关单位各自承报区政府门户网站,注明信息来源;政府规章由区政府办公室网站负责工作人员同步上网发布。
3.报送类信息: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可直接通过邮件或报送系统报送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提供单位须履行严格的三审制度,报送时注明审核人姓名、职务和审核时间,由网站选编后上网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予采用。
4.转载、抓取的信息:网站从中国政府网、新华网、吉林省政府网、中国吉林网等中文网站转载,从我市各县(区)、各部门互联网平台抓取直接发布的信息,注明信息来源。
5.重要会议信息:区“两会”、区经济工作会、区政府全体会等重要会议提供给网站发布的(包括直播信息)信息,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审核,对外发布时注明信息来源。
6.重大活动信息:对于重大展出、重要活动提供网上宣传的信息,由活动承办单位负责审核,网站发布时注明信息来源。
7.共建专题信息:由专题共建部门(单位)负责信息审核并上网发布,由共建部门专题建设负责人加强对上网信息的监督和检查。
8.互动类信息:互动类栏目咨询办理答复信息由直接办理责任部门审核并上网发布。
9.网站自行采编的信息:由网站负责人审核,重要或敏感信息报请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上网发布。
(五)网站发布保密审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信息保密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上网信息失、泄密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细则,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细则。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本细则,完善本机关政府信息审核审查机制。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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