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江区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农村危房改造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做好农房抗震改造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以重点解决“四类群体”(即: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贫困线1.5倍家庭(以下简称其他贫困户)住房问题为目标,通过政府补助、政策扶持、帮扶包保等措施,全面做好我区危房改造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政府适当补助,整合各方资源,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
(二)坚持“三最”和突出重点原则。把经济上最困难、居住上最危险的农户和满足最基本的居住需求作为重中之重,作为最主要的任务和最根本方向。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同时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确保2018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三)坚持改善环境,提升基本居住功能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与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要保障改厕、改厨、通风、保温等基本居住功能,C级、D级危房改造必须同时配备室内卫生厕所。
(四)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把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要求贯穿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
(五)坚持阳光操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资助政策和申请条件,公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以农村危房改造为契机,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重点改造农村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类群体)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贫困线1.5倍家庭(以下简称其他贫困户)住房,2018年将全面解决“四类群体”等困难户住房问题,各乡(镇)要全面排查区域内农村危房存量,不得出现瞒报、漏报等情况,造成失职将追究相应部门责任,并整合各方资源对完全无能力建房户给予特殊支持。
(二)工作任务。按照全市任务指标分解要求,2018年全区农村危房改造1079户(见附件1)。2017年超计划完成危房改造的列入2018年危房改造改造范围。
四、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具有农村户口或同一户籍家庭部分成员为非农户口,长久居住在农村,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四类群体”和其他贫困户。贫困户类型由乡(镇)和民政等扶贫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证明。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五保户家庭应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低保户家庭应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并审验合格的《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吉林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申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的农户应持有县级以上扶贫部门核发的《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证明》。
(二)补助标准。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类群体)D级重建房屋户4万元;C级修缮加固户1万元。(2)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贫困线1.5倍(其他贫困户)D级重建房屋户2.5万元,C级修缮加固户0.98万元。
五、资金筹集、整合和使用
(一)资金筹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配套资金组成,资金配套比例为1:1.1。各乡(镇)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将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二)资金使用。要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卡通”账户。
六、改造要求
(一)改造对象。各乡(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各乡(镇)要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住房的本体建设,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建设。危房改造同时必须进行农村厕所改造工程,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同级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要与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开展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1.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2.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3.无居住房屋的。
(二)机构设置。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成立农村危房改造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危改办)。
(三)施工建设。实施统建的地方,要选择技术成熟的施工队伍,抢前抓早,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施工队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期限和范围,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原材料,并提供主要建筑材料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资质、质检报告等相关证件,经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认定后方可使用并开工建设。要符合抗震安全和建筑节能要求,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对改造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四)资金管理。各乡(镇)要管好、用好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筹安排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确保完成任务。要透明公正、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五)改造建档。各乡(镇)要抽调专人负责危房改造建档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村〔2012〕22号)要求,建立图片、表格、文字资料齐全的危房改造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并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将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录入信息系统。8月30日前, 各乡(镇)要将危改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确保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工程进度;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区危改办将从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查各乡(镇)信息录入、进展和完成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予以通报。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30日将本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区危改办。区危改办将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省住建厅。
(六)监督检查。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七、改造方式及改造标准
(一)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对通过加固能够达到安全住房的,在降低改造成本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加固技术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由农户原址自建,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各乡(镇)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改造、D级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①改造后的农房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原则上,3人(含)以下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3人以上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②修缮加固的按原房屋面积,未达到最低面积要求的,可以适当扩建。③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可为扩建预留好接口,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
2.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为砖混结构,围护结构禁止使用彩钢材料。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农村危房改造必须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基本的结构设计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的建设要点。在危房改造室内设计的同时,应该结合农村厕所改造工作全面考虑厕所的设计。
3.配套设施。有厨房、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
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要有基本的施工设计,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设施。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后每户住房均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
(三)技术服务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有经验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有能力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各乡(镇)要配备农房建设专业管理员,协调村级组织,对承揽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建筑工匠)与农户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各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住建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红砖、水泥、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和门窗过梁等常用构件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在保证危房改造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建设成本,并免费提供建材质量检测服务。
八、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为了更好地完成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区住建局、发改局和财政局要在区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宗教、国土、残联、环保、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新农办、扶贫办、棚改办、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项目争取,共同推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通过媒体、宣传单、宣传板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贫困户进行危房改造。
九、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各乡(镇)是实施危房改造的主体单位,乡(镇)党委主要领导是危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安全和资金管理。对改造后面积严重超标、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的改造农户,将降低补助标准,情节严重者追回补助资金。对瞒报、虚报、挤占、挪用、截留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肃查处。
十、督导检查,严格验收
区危改办要建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组建巡查队伍,定期、不定期开展技术服务及危房改造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督导检查。各乡(镇)11月上旬前危房改造完工后要认真组织逐户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区危改办,区危改办委托专业机构根据《吉林省农村危房加固(修缮)验收基本要求》逐户验收。对建房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和组织不力、完不成当年改造任务的乡(镇)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成绩突出的乡(镇)和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1.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
2.二道江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职责。
附件1
| 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分配表 |
| 序号 | 乡 镇 | 户 数 |
| 1 | 五道江镇 | 1 |
| 2 | 鸭园镇 | 836 |
| 3 | 铁厂镇 | 231 |
| 4 | 二道江乡 | 11 |
| 5 | 总数: | 10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