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益性岗位
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公益性岗位管理原则
(一)编制化管理
全区公益性岗位实行编制化管理,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设置,安排公益性岗位工作。按照《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通市政办明电〔2015〕33号)规定,用人单位在总体超编问题未解决前,原则上不再招录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空编单位通过横向调配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三年退出机制
自2016年11月1日起,空缺补入的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3年协议期满自动退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公安、交警、消防等特殊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三)规范管理权限和岗位补贴
原就业、医保、社保、民政、司法、综治、物业、残联等单位管理的公益性岗位,统一下放到社区、村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只负责业务指导,不再对人员进行管理。从2016年11月1日起,空缺补入的社区、行政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原出资渠道解决,公安、消防、交警、环卫、城管、机关事务、工商、文体、民政(福利中心)、社保(大厅)、统计、卫计、武装等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40%、就业专项资金承担60%的比例解决。
二、职责分工
(一)人社部门职责
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指导性意见;拟定公益性岗位项目设置计划;组织或监督用人单位招用和补招工作;建立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申请备案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信息备案制度;负责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建立相关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负责根据对各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及工作量的分析,适时对岗位进行调整;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和管理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二)用人单位职责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业务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只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1.业务指导部门职责:
申报公益性岗位项目,参与公益性岗位人员招录面试;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建立人员基础档案;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组织岗前培训;向人社部门建议辞退不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向人社部门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进入标准的人员,人社部门在“就业困难群体人才库”中备案。
2.工作单位职责:
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和考勤;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向业务指导部门建议辞退不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向人社部门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进入标准的人员,人社部门在“就业困难群体人才库”中备案;配合业务指导部门完成各项工作。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招录和空岗补员
(一)招录和空岗补员原则
符合条件、自愿申报、公开招录、择优录用。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必须是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本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2.残疾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5.高校毕业生;
6.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
8.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9.失地农民。
10.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公益性岗位。
(三)招录和空岗补员方式
1.建立就业困难群体资源库。按照优先安置困难群体就业的工作原则,对用人单位出现的物业、保洁、更夫、后勤及用人单位服务窗口等通用岗位空岗补入时,直接从“就业困难群体资源库”中选择。用人单位可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到人社部门的“就业困难群体资源库”中备案。
2.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需要特殊岗位人员,如:特警、交警协管员、消防员等,由用人单位负责自行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但必须在区就业服务局监督指导下进行,通过组织笔试、面试环节,择优确定录用人员。
(四)招录和空岗补员条件
1.具有二道江区城镇非农业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
2.招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
(3)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
(5)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全日制高校毕业证书;
(6)复员转业退役士兵,需提供退伍证书;
(7)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
(8)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需提供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9)失地农民,需提供乡镇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协议书或证明书。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动态管理
(一)建立数据筛查对比制度
区就业服务局将不定期通过区财政局、区社保分局等单位的管理数据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数据进行对比。对目前在岗人员,每年7月末和12月末进行比对。对新招录(含空缺补入)人员,及时做好入职前的审核和对比工作。及时清退开双工资、退休、与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等不符合条件人员。
(二)建立人员考核考勤制度
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核与考勤制度,考核结果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对不适合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要按照相关程序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解聘,并报人社部门备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解除用工协议:
1.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2.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在编制范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3.一人兼职领取多份岗位补贴的;
4.在工商行政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
5.公益性岗位从业协议期满的;
6.外籍户口和户籍关系在农村的;
7.户口迁出公益性岗位所在地的;
8.企业内退职工、已办病退人员和特殊工种退休人员;
9.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
10.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生活费的人员;
11.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与其他企业(含私营、个体、股份、民营)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合同的人员;
12.在岗工作期间,年累计病事假满90天的。
13.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编制缩减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取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资格,收回使用编制。
1.用人单位存在公益性岗位人员所聘非所用,擅自变更岗位的;
2.用人单位擅自扣留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卡,进行节流或二次分配的;
3.用人单位擅自安置人员冒名顶替他人上岗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
4.用人单位存在岗在人不在,挂名领取岗位补贴,吃空饷的。
五、相关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确保公益性岗位发挥作用。同时要认真落实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加大宣传力度,让每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了解公益性岗位招录范围、相关待遇、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人社部门每年对用人单位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准核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