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制定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区财政局: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建设的意见》(吉发[2006]10号)文件精神和国家财税政策,为进一步明确开发区与区本级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开发区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在区本级与开发区之间建立起共同谋求发展、同步增长机制,区政府决定制定区本级对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贯彻国家财政体制原则。
(二)充分调动开发区培养财源积极性的原则。
(三)增强开发区自身发展意识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
1.开发区的收入范围以二道江区政府批复的区划内落户企业名单为准。
2.开发区企业缴纳的税收,市与区本级共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个税种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给开发区。
3.开发区企业缴纳的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作为区本级与开发区的共享税种,区本级与开发区按8︰2比例分享。
(二)基数的确定
1.收入基数。开发区税收以2008年为基期年,以2008年新体制测算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完成数为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开发区以2008年实际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总额核定为支出基数。
3.上解基数。开发区以2009年实现的地方级财政收入超收入基数部分确定为2009年的上解基数,自2010年开始,每年以15%的年递增率上解区本级。
三、其他事项
(一)对开发区自行招商引进的企业,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除兑现优惠政策外,其余部分区本级与开发区按7︰3比例分成,由本级财政补助给开发区。
(二)乡镇招商引资落户开发区的企业,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除兑现优惠政策外,其余部分开发区与乡镇按5︰5比例分成,由本级财政年末通过结算补助给乡镇。
(三)对共同招商引资落户开发区的企业,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除兑现优惠政策外,由区政府一事一议,鼓励共同招商的部门。
(四)原定对企业的扶持政策,仍按原渠道负责兑现。今后再出台的扶持政策,按“谁定政策、谁负责兑现”的原则办理。对于个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后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办理。
(五)此财政管理体制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二道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开发区 财政体制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