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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3013584308W/2020-0420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标      题: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统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二区政办发〔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503013584308W/2020-0420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标      题: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统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二区政办发〔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

转发区统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部门: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文件公开发布)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8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转发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822号)要求促进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服务全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要求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有利于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有利于为政府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供支撑。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必须紧紧围绕委、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强化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对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负总责,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有:一是组织、协调、管理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理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建设;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制度与统计分类标准的实施。二是依法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统计调查,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信息化规划,负责向统计局报送需要审批的新建或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三是依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本部门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负责向统计局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开展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是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法制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本行业(系统)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积极协统计查处本行业(系统)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统计局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五是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统计人员统计业务知识、计算机应用技能和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落实部门统计工作任务

(一)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工作

各部门要把统计工作列入整体工作规划,加强研究,强化措施,确保各项统计工作落到实处。承担常规统计调查任务的部门要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进一步理顺本单位内部统计工作机制,设置统计机构或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工作确需变动的,按照先进后出原则,接任者在原统计员离任前1个月到岗交接。

(二)强化部门数据质量控制

各部门要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要研究制定部门数据质量管理规程,开展部门数据质量管理培训活动,全面构建部门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体系。各部门要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对比分析。统计部门要推进部门间共享各部门行业信息及分析研究成果,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分析中的应用。各部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至少保存3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至少保存10年,磁介质资料应及时备份存档。

(三)依法依规实施部门统计调查

1.依法依规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一是依法明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事项。各部门为满足政府宏观决策和行业管理需要增加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二是规范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符合本部门职责,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充分征求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并按程序报批,避免重复调查。三是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统计部门要及时受理有关部门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在规定的限期内对部门申报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四是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统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梳理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统计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同时将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纳入年度执法检查内容。

2.科学组织统计调查。一是规范统计标准使用。部门统计调查应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使用经国家统计局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二是严格执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国家部委统计调查制度,以及经上级或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同意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组织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三是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健全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明确调查任务部署、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3.规范统计数据的使用。一是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部门统计职能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除依法保密外,应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各部门使用地区生产总值等综合统计数据,要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二是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各部门要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确保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三是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要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

(四)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1.建设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以及其他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部门,以常规统计调查和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各部门要根据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的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各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原则上都要取自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2.健全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使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部门要将所掌握的单位变动情况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定期反馈。统计部门要及时进行更新维护,建立和实施名录信息变更报告制度,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

3.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信息。统计部门要依据有关部门职能和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要依法授权同级政府统计部门使用名录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基本单位名录库实时维护和数据核实比对的需要。统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名录库使用管理办法,将名录库应用纳入调查项目审批内容,逐步做到所有统计调查均使用基本单位名录,并规范开展名录信息查询服务。

(五)推进部门间统计数据资源信息共享

1.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统计部门要将部门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内容,制定部门统计信息资料共享制度,统一规范和稳步推进部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数据生产和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2.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平台。统计部门要按照分级授权、普遍共享原则,建设和完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平台,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

四、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部门统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一步明确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工作规则和督导考核办法。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筹和协调责任,各部门要切实执行好联席会议制度。要定期召开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