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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3013584308W/2021-00639
分      类: 政策解读 ; 通知
发文机关: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0日
标      题: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白铁路(二道江区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二区政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503013584308W/2021-00639 分      类: 政策解读 ; 通知
发文机关: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0日
标      题: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白铁路(二道江区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二区政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8日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沈白铁路(二道江区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通二区政发〔2021〕3号

 

二道江区高速铁路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沈白铁路(二道江区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区政府2021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全力协作,严格依据《方案》组织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按期完成。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白铁路(二道江区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证我区沈白高速铁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内房屋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7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照省、市高铁办对高铁征地拆迁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原则。

  (二)坚持阳光征收原则。

  (三)坚持和谐征收原则。

  (四)坚持适当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原则。

  二、征收范围

  二道江乡桃源村、三道江村、样子沟村。

  三、征收主体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由通化市二道江区高速铁路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高铁办)代表区政府总体协调,二道江乡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通化市二道江区高速铁路重点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征收工作。

  该项目征收涉及测绘、评估等工作经请示市高铁办同意,同本市其他地区采取相同方案,由市高铁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完成。

  五、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先行完成沿线土地、林地及附着物现场测绘及五方认证工作,核定登记确认征收标的物内容。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77号)规定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占20%,安置补助费占80%。

  二级区片: 桃源村、三道江村。补偿标准:147万元/公顷(折合9.8万元/亩)。

  三级区片:样子沟村。补偿标准:80万元/公顷(折合5.3333万元/亩)。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使用农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8%执行;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2%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由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后协商补偿。

  (四)其他补偿标准

  1.剩余夹心地补偿

  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剩余夹心地通过五方认证后,按照相关规定确认征收补偿方式。

  2.迁移坟墓补偿

  按照单人每座坟墓和每座坟墓增加人数方式由评估机构分别评估计算补偿费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

  3.鱼塘征收补偿

  被征收鱼塘不能继续正常养殖的,予以全部征收。剩余部分不影响正常养殖的,继续用于养殖,不予以征收。鱼塘补偿费由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标准参考价格予以协商补偿。没有证照的鱼塘不给予营业性损失补偿。在基本农田上的鱼塘按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给予其它补偿。

  4.蛤蟆塘征收补偿

  蛤蟆塘补偿费由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标准参考价格予以协商补偿。没有养殖承包合同的,不给予营业性损失补偿。

  5.林木补偿

  林木补偿按照吉林省林业勘测设计院设计报告出具的标准予以补偿。

  6.经济作物补偿

  经济作物补偿费由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标准参考价格予以协商补偿。

  7.大棚及棚内经济作物补偿

  标准大棚对整体面积进行核算补偿,棚内经济作物仅对征收范围内面积进行核算补偿,核算补偿标准采取土地补偿、作物补偿与地上建筑物补偿分别计算累计补偿方式;非标准大棚对整体按照建筑物进行核算补偿,棚内经济作物仅对征收范围内面积进行核算补偿,核算补偿标准采取土地补偿、作物补偿与地上建筑物补偿分别计算累计补偿方式。上述补偿由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标准参考价格予以协商补偿。

  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先行完成沿线房屋及附属设施现场测绘及五方认证工作,核定登记确认征收标的物内容完成现场验工。具体补偿方式与标准如下:

  (一)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两种方式,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产权调换暂选双龙嘉园小区。非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范围

  经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的无证多年居住老房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进行依法拆除。

  (三)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补偿及房屋装修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标准参考价格予以协商补偿。

  2.住宅商用房屋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部分按照住宅房屋补偿,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参照《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通化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8年1月1日施行)执行。

  3.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非住宅房屋补偿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非住宅房屋:房屋建筑和装修部分由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后协商补偿。

  (2)固定资产:由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标准参考价格予以协商补偿。

  (3)停产停业或经营活动损失补偿:参照《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通化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8年1月1日施行)由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后协商补偿。

  4.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由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标准参考价格予以协商补偿。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的附属物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彩钢房、库:砖混、钢制、木制、砌石等结构;

  阳光棚:钢架塑钢结构、钢架塑料棚结构、木质架塑料棚结构等;

  仓房:木质、砖瓦结构等;

  圈舍、窝棚:木质、砖瓦、铁制结构等;

  储粮仓:木制、铁制、砖混结构等;

  井:水井、机井、深水井等;除深水井以进尺为计算数量外,其他以个数计算。

  围墙:砖混、砌石结构等,以长度或实物工程量为计算数量;

  更房:砖混、其他结构等;

  地面硬化:广场砖、水泥地面、沥青地面等结构;

  化粪池:以座数为计算数量;

  沼气池:以座数为计算数量;

  厕所:木质、砖制、环保卫生厕所等区别;

  护坡:毛石护坡、简易护坡结构等;

  护栏:铁艺、木质、简易栅栏、混凝土柱等结构区分;

  地窖、菜窖:以砖墙体、毛石墙体、混凝土墙体,以及混凝土顶盖及其他顶盖为区别;

  大门:木制、铁制、铁艺、滑道门等为区别;

  其他除上述内容以外的附属物,以实物为依据,由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标准参考价格,予以协商补偿。如遇特殊附属物另行协商确定补偿办法。

  七、苗木及苗圃

  先行完成沿线苗木及苗圃现场测绘及五方认证工作,核定登记确认征收标的物内容。由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标准参考价格予以协商补偿。

  八、林下经济作物

  先行完成沿线林下经济作物现场测绘及五方认证工作,核定登记确认征收标的物内容。由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标准参考价格予以协商补偿。特殊情况需要鉴定确认的由征收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实物鉴定后协商补偿标准。

  九、压覆矿山补偿

  委托具有矿产资源价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压覆矿产开展价值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

  十、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

  (一)住房搬迁奖励费:签约期限10日(含第10日)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11日—20日(含第20日)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21日—30日(含第30日)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2000元;超出30天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搬迁补助费:每户2000元。

  (二)耕地园田地及其上附属物征收奖励费:签约期限10日(含第10日)内签署动迁补偿协议的奖励1万元/亩;11日—20日(含第20日)内签署动迁补偿协议的奖励5000元/亩;21日—30日(含第30日)内签定协议的奖励2000元/亩;超出30天期限的不予奖励。

  耕地园田地及其上附属物征收不设搬迁补助费。

  十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一)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构建房屋、建筑物及抢栽抢种农作物和其他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者一律不予补偿。

  (二)如被征收人在签定完相关协议后不履行协议责任义务的,为确保项目总体实施进度,将依法实施强制征收,发生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本《方案》如有遗漏,由区高铁办组织相关部门研究予以补充完善,并报区政府明确。未尽事宜由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