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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3013584308W/2023-05168
分      类: 专项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8日
标      题: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道江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二区政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503013584308W/2023-05168 分      类: 专项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8日
标      题: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道江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二区政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8日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二道江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二区政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二道江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道江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我区规定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家庭。

  第三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低收入标准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及时准确。

  (五)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认定范围:

  (一)具有我区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等于或低于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二)失去原有耕地,在区所辖乡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为月人均收入等于或低于2倍城镇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参照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认定机关

 

  第七条 区民政局是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审批、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街低收入家庭的调查、审核工作,并与各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具体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入户调查、管理、服务和审核、上报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街的委托,协助乡(镇)街承担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入户调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至少3名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区发改、财政、公安、人社、社保、住建、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提供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区财政局每年安排城镇低收入家庭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建立及运行、入户调查、证表印制、建立档案和差旅费等。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为:

  (一)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属收入。被拖欠的工资应计入收入,但连续一年以上未领到工资,生活确有困难的,在申请低收入家庭时,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对于间断性就业的,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按照连续6个月的收入平均金额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视其从事职业的情况核定收入。

  (五)赡养费的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区低收入标准以下的,视为无赡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收入标准,赡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赡养人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家庭总收入-我区低收入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赡养负担人数。

  (六)有价证券以及利息;继承、接受赠与和遗属补助金等。

  (七)因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购买1套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八)区民政局界定的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以上所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的,按一年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属长期性收入的,按月计算。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区政府和社会给予特定人员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八)经区民政局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三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并使用私家轿车、客货车等机动车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三年内购买高级音响、高级手机、空调、钢琴等高档电器和非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自建住房建筑面积人均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符合房产部门认定条件。

  (四)家庭成员中有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金大于市本级租赁补贴标准×家庭成员人数×12个月之和。

  (五)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托儿费支出高于家庭最低生活标准总和的);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系、专业就学的。

  (六)家庭成员中有出国经商、留学、劳务的。

  (七)家庭因赌博、吸毒、酗酒且不悔改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九)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及转移个人资产的。

  (十)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一)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二)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或各乡(镇)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的。

  (十三)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四)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人的人均市场价值不得等于或高于24个月的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重病、重残及鳏寡孤独人员等特殊情况可放宽标准。

  (十五)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并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的详细证明,数据要准确、可靠);

  4、婚姻状况证明(夫妻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患病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的诊断证明;

  6、住房情况证明;

  7、学生证明;

  8、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各乡(镇)街民政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各乡(镇)街民政办公室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利的书面凭证。区财政、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

  (二)各乡(镇)街初审。各乡(镇)街要成立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评估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组织低收入家庭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或居住地(屯)公示15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接到各乡(镇)街民政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后,要对每一个申请家庭报送至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家庭收入核对,比对结果反馈后,结合乡(镇)街入户调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居住地(屯)公示7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

  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不需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跟踪与监督,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要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档案,将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及享受到的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十八条 建立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利用区财政、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镇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区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有权不予认定或取消其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对已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区民政局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拱申请城镇低收入核定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道江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通二区政发〔2016〕11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