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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3013584308W/2024-00834
分      类: 权责事项 ; 通知
发文机关: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8日
标      题: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二道江区乡镇行政处罚权赋权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二区政办发〔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503013584308W/2024-00834 分      类: 权责事项 ; 通知
发文机关: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8日
标      题: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二道江区乡镇行政处罚权赋权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二区政办发〔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8日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二道江区乡镇行政处罚权

赋权清单的通知


通二区政办发〔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部署要求,经区政府2024年第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向社会公开发布《二道江区乡镇行政处罚权赋权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赋权事项运行情况组织评估,对确需调整赋权事项的,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二道江区二道江乡行政处罚权赋权清单

  附件2:二道江区五道江镇行政处罚权赋权清单

  附件3:二道江区鸭园镇行政处罚权赋权清单

  附件4:二道江区铁厂镇行政处罚权赋权清单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二道江区二道江乡行政处罚权赋权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来源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 主管部门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九条、《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2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3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4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5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6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2

 

二道江区五道江镇行政处罚权赋权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来源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 主管部门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九条、《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2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3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4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5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6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3

 

二道江区鸭园镇行政处罚权赋权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来源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 主管部门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九条、《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2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3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4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5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6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4


二道江区铁厂镇行政处罚权赋权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来源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 主管部门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九条、《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2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3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4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5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  
6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赋权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 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