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通化市二道江区机构改革方案》和《通化市二道江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化市二道江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是通化市二道江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通化市二道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接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应急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接受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直接领导,承担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应急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通化市二道江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接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直接领导,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应急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接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直接领导,承担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应急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市有关应急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担全区工矿商贸、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履行主管行业领域的审核、审批和监管职能。负责危险化学品、医药化工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依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区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备案、修订等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等防治工作和协调防范地质灾害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划拨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二)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和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承担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全区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情况,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区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做出决定;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等防治工作和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洪水干旱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区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落实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等工作。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指挥森林火灾初期处置和火场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3)必要时,提请区应急管理局,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商务局在区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承担粮食物资储备职责的相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商务局根据我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区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财务、劳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起草重要文稿等材料;组织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规定和制度;承担局党群有关日常工作。
(二)执法监察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承办安委会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负责监督管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医药化工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三)综合协调应急科。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定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区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协调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区应急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