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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3013584308W/2023-04986
分      类: 专项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标      题: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二道江区域内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二区政发〔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503013584308W/2023-04986 分      类: 专项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标      题: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二道江区域内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二区政发〔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二道江区

域内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二区政发〔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二道江区域内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23年度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二道江区域内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正)《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7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二道江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征地。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利益,立足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征用)实施主体与建设单位

  工程征地拆迁实施主体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为吉林省水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征地补偿范围

  工程建设需征占的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树木、青苗等列入征地补偿范围。包括铁厂镇的铁厂村、一心村、三道沟村;鸭园镇的四道江村、二道沟村、鸭园村、东热村、向阳村、头道沟村;五道江镇的菇园村;二道江乡的样子沟村。

  征地范围四至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三、补偿安置及分配原则

  征地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一)拆迁及个人财产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根据其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等情况、按相应补偿标准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等按照林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的标准补偿。

  3.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意见不统一的按评估的标准补偿。

  4.井房、看护房等参照已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中的补偿标准补偿。

  (二)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1.区政府根据征地拆迁进度支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2.被征地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区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三)分配原则

  实行占谁补谁的分配原则。

  四、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签约期限

  征地补偿签约期限以公布规定时间为准。

  五、征收(征用)土地实施时间

  征地实施时间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一)关于土地的补偿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首先进行征地勘测定界,其次由区政府制发《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征(占)地的通告》,同时组织开展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确认,然后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并将《安置补偿方案听证告知》送达被征地单位与户,无异议后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按户签订),并将安置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发放征地补偿安置费。二道江区“大水网”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过项目法人与评估单位共同审核后的各乡(镇)申请的补偿金额提交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拨付给各乡(镇)财政所,再由各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0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发放。

  (二)关于林地林木的补偿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省里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林业勘查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补偿设计,根据设计文件进行公示,公示之后,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签订征收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区财政局一次性将补偿费拨付征占地域内的乡(镇)财政所,由各乡(镇)组织向国有林场及村集体发放。住宅周围未进入林勘设计的零散树木等,按设计补偿金额组织进行发放。

  (三)关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

  征收地上附着物,由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联合对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逐户进行勘查、登记、拍照和录像,并将实物复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之后,被征收单位法人或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各乡(镇)组织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逐个签订征收协议。协议签订后,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区财政局按照审核后的各乡(镇)申请的补偿金额一次性拨付至各乡(镇)财政所,由各乡(镇)按有关规定组织发放。

  工程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必须依法进行,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补偿标准,不准侵犯群众利益。被征收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工程项目建设。对于拒不移民安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强制移民安置。

  七、征收(征用)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77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八、征收补偿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进行的原则

  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补偿标准,坚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不准侵犯群众利益,不准制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的文件。对于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或在区政府征收(征用)土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界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认真清查、核实、登记和计算,逐户摸底调查,对井、树、坟等实物调查要全面准确,调查结果要经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对评估的实物要进行拍照留档,为征收补偿提供准确可靠依据,不能欺上瞒下。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征收补偿工作中要坚持全面公开,全过程公开,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把征收补偿工作放在一个公平、透明、科学的环境中,防止“人情补偿”、“权力补偿”等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四)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征收补偿具体工作,全力配合领导小组的工作,负责好本辖区内村民的思想工作,深入到农户和现场,宣传法律法规,了解掌握和解决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的进行和社会稳定。

  九、进度计划

  根据我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协议书》,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要求,推进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达到进驻场区施工作业条件。

  十、工作步骤

  (一)签订工作协议

  区政府与项目建设法人签订工作协议。

  (二)成立工作组织机构

  成立二道江区“大水网”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协调推动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农业农村局代章)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三)出台实施方案及发布预公告

  区政府在本地政府网站、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年度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出台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领导小组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明确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类别、数量,同步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林业可研、地上物复核等外业工作。

  (五)签订补偿协议

  现场调查结束后,依据本地区片地价等有关文件,对各项补偿费用进行全面测算和必要评估,起草补偿协议。

  (六)拨付补偿款

  补偿协议签订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足额拨付补偿款。

  (七)涉林报批

  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开展林业可研报告等材料组卷,按程序和层级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八)用地报批

  区自然资源分局组卷,按程序和层级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力推进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协调和保障工作;各部门、各事涉乡(镇)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同时要指派一名副职领导,并抽调骨干人员组成专班具体负责,全力做好征地安置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按期完成

  各部门、各事涉乡(镇)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本乡(镇)的任务分解,按照工程的建设计划和工期要求,完成应承担的任务。

  (三)依法依规,保障秩序

  各相关部门、各事涉乡(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各项工作,保障工程的正常进行,要严厉打击漫天要价、寻衅滋事、无理取闹、非法上访、抢建抢种、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二、其他

  在征地实施过程中,本实施方案未详之处,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docx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