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司法局有关要求,为落实好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辨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发〔2013〕14号)等规定,组织开展本次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责任分工
(一)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附件1第一部分中“实施部门”负责清理。
(二)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自行清理。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
(三)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清理工作。
三、情形及清理方式
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针对文件的不同情形,实施部门应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
(一)《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建议:在2017年7月5日前公布施行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清单类、下放权限类、文件清理类,原则上按照失效清理。例外情况:如起草实施部门认为某文件需继续执行,需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后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与《清理意见表》(附件2)一并按时限报送至区司法局(1.评估内容: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合法适当;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成本效益要求等。2.评估程序: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分析评价;形成《评估报告》。3.《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及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公布施行时间超过2年的,按照失效清理。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按照失效清理。【例:《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创生个”政策措施等“五转”推进政策措施的通知》(通市政发〔2018〕14号)中规定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发〔2018〕14号)中规定的主要任务目标到2020年底】
(四)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按照废止清理。【例:《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市政发〔2018〕18号)中有关内容已被2021年省政府《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
(五)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说明:对提出拟修改意见的文件,起草实施部门后续必须做好新旧文件衔接工作,及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重新公布实行)
(六)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认继续执行。
说明:国务院有关文件、省政府规章和有关文件等明确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证明事项等,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不得限制公平竞争等,对存在这些内容的文件,各部门要结合上述(一)至(五)项清理方式开展清理。
四、清理程序
(一)对于区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填报《清理意见表》(附件2),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审定。存在本通知“三、情形及清理方式”中第(一)项情形的,需同时报送《评估报告》纸质材料。
(二)对于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1第二部分为备案的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备案的参照本文清理),由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后,提出清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各部门需制发公布清理结果的纸质文件,并于2022年7月15日前在各部门网站公布:1.失效、废止、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目录中应体现统一编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等)及文件的电子文本。各部门如经过梳理、审核,确无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在2022年7月15日前向区司法局提交书面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3。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是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的重要整改措施,工作时限短,任务目标高,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照时限完成工作。
(二)认真研究。要重点研究文件继续执行的合法性、必要性,全面掌握与需清理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的立、改、废情况,准确提出失效、废止、继续执行等清理意见。
(三)明确责任。对应当失效、废止的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清理意见。对应当清理而怠于清理,导致行政管理工作出现阻碍,或清理结束后被发现仍然存在违法文件的,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规定承担责任。
(四)不明事项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白龙飞 联系电话:0435—3737009
通化市二道江区司法局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